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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60号原告陈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自愿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龚秀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