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60号原告陈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自愿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龚秀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