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帅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人民陪审员 王庆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