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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帅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人民陪审员  王庆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