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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