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