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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显国与王明照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显国,王明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252-1号申请执行人申显国,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明照,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明照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申显国赔偿款人民币132834.91元,但被执行人王明照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三万二千八百三十四元九角一分,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照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三百四十八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千二百九十六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明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王明照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 判 长  张春阳审 判 员  王福林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