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张万新与刘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张万新,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个体户,住平罗县城。被告刘汉明,男,汉族,50岁,个体户,住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原告张万新与刘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张万新于2015年8月14日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万新负担。审判员 雷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媛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