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玉昌诉唐克林、王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昌,唐克林,王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张玉昌,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唐克林,男,72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爱,女,70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玉昌诉被告唐克林、王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玉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