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玉昌诉唐克林、王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昌,唐克林,王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张玉昌,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唐克林,男,72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爱,女,70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玉昌诉被告唐克林、王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玉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