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张某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解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解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某,X,汉族,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生完孩子后,申请人发现其精神不正常,经常与申请人无故争吵。被申请人张某曾分别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分别为××××××××和×××××。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2004年1月6日,申请人解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解某某发现张某精神与常人有异。被申请人张某曾分别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被分别诊断为××××××××、×××××。审理中经委托,2015年7月6日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做出陕司精鉴字(S139)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患有:×××××。目前其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双方对此鉴定意见均认可。故解某某的申请有事实依据,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