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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汪忠心、蔡正端与陈兰馨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忠心,蔡正端,陈兰馨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汪忠心。原告蔡正端。委托代理人陆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兰馨。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忠心、蔡正端诉被告陈兰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忠心、蔡正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忠心、蔡正端负担。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人民陪审员  卢国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文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