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汪忠心、蔡正端与陈兰馨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忠心,蔡正端,陈兰馨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汪忠心。原告蔡正端。委托代理人陆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兰馨。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忠心、蔡正端诉被告陈兰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忠心、蔡正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忠心、蔡正端负担。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人民陪审员 卢国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文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