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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谭某伦诉付某敏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伦,付某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谭某伦,男,生于1973年11月1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付某敏,女,生于1965年10月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伦诉被告付某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伦承担。审判员  骆建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