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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传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林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汉杰,该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爱淑,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传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传印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68元、保全费4427元,由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本华审 判 员  张妍妍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