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云浮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刘平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刘平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云浮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法定代表人陈俗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桂友,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月平,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平江,男,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平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浮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刘平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平江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云浮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平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9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3497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原告云浮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国灿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人民陪审员 叶木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