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百腾诉被告龚土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黄某某,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龚某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蓝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朵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