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在刚,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生,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晓刚,男,汉族,1974年2月29日生,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表示尚需一段时间考虑离婚事宜,故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