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医院与观锦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医院,观锦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14-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东阳北街上排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景成,院长。被执行人观锦安。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观锦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医疗服务费226667.3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6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