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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何云波与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波,李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233号原告何云波,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建华,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何云波诉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云波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云波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建华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波撤回对被告李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有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