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96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罗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