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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96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罗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