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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知)初字第1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11665号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32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驰翔,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鹏,女。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翡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驰翔,被告搜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翡翠公司诉称,我公司经授权取得电视剧《火舞黄沙》(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搜狐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tv.sohu.com”,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我公司的权益,并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搜狐公司:1、在《法制日报》发表声明,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被告搜狐公司辩称:收到本案的起诉状后,我公司及时将涉案电视剧下线。翡翠公司要求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翡翠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证据,涉案电视剧于十多年以前发行,流行程度较低,翡翠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过高。经审理查明:涉案电视剧片尾显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MMV。2015年6月9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涉案电视剧于2006年在香港制作完成,并于2006年首次在香港、美国、英国、加拿大发表,涉案电视剧系跨年制作,跨越2005年尾及2006年首季,涉案电视剧片尾显示的年份是首集制作完成的年份。2013年9月17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领权方为翡翠公司,授权节目为在授权期限内于香港TVB电视频道首次播出及/或于海外首次发行的TVB剧集类、综艺类、情景类及娱乐新闻类节目;库存的TVB剧集类、综艺类、情景类及娱乐新闻类节目。授权性质为独家授权及转授权,授权类别包括所有新媒体平台播映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手机、IPTV、数字电视等)向公众以(包括但不限于)流媒体、视频点播及/或准视频点播传播之权利;制止侵权的权利包括领权方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所转授权之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追究非法使用授权节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达成和解、获得赔偿金等,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领权方已经采取的上述法律措施,其中领权方有权制止侵权的节目以附件节目清单为准。其中对于新媒体平台播映权除数字电视外之授权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含首尾两日)。该《授权证明书》附有节目清单,清单中包括涉案电视剧名。前述文件经公证并加盖转递专用章。搜狐公司对翡翠公司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持异议。2014年8月13日,经翡翠公司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登录互联网观看涉案电视剧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2014)沪静证经字第377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进入搜狐公司经营的搜狐网(网址为www.sohu.com),点击“视频”栏目,进入搜狐视频的页面(tv.sohu.com),可见电视剧、搜狐出品、综艺、电影等栏目。点击“电视剧”,在其中的“按地区”栏目中选择“港剧”,选择剧目列表第三行第一个图标“火舞黄沙,发布5年前,5.4万”,可见涉案电视剧的海报、剧集列表(共32集)、主演、导演、剧情等内容。随机选择其中第5集、第17集、第30集,可以正常播放。此公证书还涉及其他案外电视剧。翡翠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搜狐网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完整播放,搜狐公司对其网站存在涉案电视剧不持异议。翡翠公司确认搜狐公司已经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播放,并明确其所主张的合理支出为估算,无相应证据。搜狐公司提交了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搜狐新媒体公司)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2009年1月24日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片单、《授权书》,其中显示网尚公司授权搜狐新媒体公司在www.sohu.com上以网络VOD点播方式非独家行使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翡翠公司认为搜狐公司并非涉案协议的签署人,故无法确认该协议的真实性;在翡翠公司取证时,该协议的授权已过期;并就网尚公司作为权利人签署协议的身份、协议的签署时间早于授权时间提出质疑。上述事实,有翡翠公司提交的涉案电视剧光盘、《证明书》、《授权证明书》、《情况说明》、公证书,搜狐公司提交《协议》、片单、《授权书》的以及本院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根据涉案电视剧的署名情况以及翡翠公司提交的《授权证明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翡翠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搜狐公司对翡翠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翡翠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翡翠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搜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电视剧,其行为侵犯了翡翠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搜狐公司虽提交《协议》等证据,但该组证据反映的授权链条并不完整,即使该授权属实,在翡翠公司公证时搜狐新媒体公司所享有的授权早已过期,故本院对搜狐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翡翠公司要求搜狐公司赔礼道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翡翠要求搜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翡翠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搜狐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市场价值、搜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方式、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翡翠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翡翠公司主张合理费用,但未提交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丽萍代理审判员  周 溪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