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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与被告张某乙、孙某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679-1号原告张某甲,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彭业圣,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孙某某,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告许某,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与被告张某乙、孙某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用3520元,共计8420元,���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金领代理审判员  刘 玮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盛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