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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余学彦与周志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学彦,周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623号申请人:余学彦,男,1984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志红,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关于余学彦与周志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工具、设备等给申请人余彦学。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返还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返还上述工具、设备等给申请人,但其逾期拒不履行。上述工具、设备经多次查找,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本院提供存放的地方,但其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的工具、设备等因去向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6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涉案的工具、设备等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