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斌生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生,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刘斌生。被告: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昌明,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生与被告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生于2015年8月14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斌生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瑾琳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