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文碧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703号罪犯黄文碧,湖北省利川市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1日作出(1998)渝二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渝高法刑核字第3号刑事裁定依法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0日作出(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2003年11月6日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8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8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黄文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黄文碧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黄文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文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