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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少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少民初字第34号原告黄某,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立杰、缪欣,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安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职工,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肖霞,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