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建德市长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金平、应美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长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金平,应美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建德市长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根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雪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健德。被告刘金平。被告应美仙。原告建德市长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金平、应美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雨清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外协商。2015年8月14日,原告建德市长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金平、应美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平、应美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长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金平、应美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建德市长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