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之娟与刘春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31-2号申请人成之娟。被申请人刘春芳。申请人成之娟与被申请人刘春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刘春芳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春芳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