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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溪志臣诉被告栾吉祥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志臣,栾吉祥,刘显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奚志臣,男,1972年11月4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韩振军,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吉祥,男,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许长林,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茂,男,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金钰,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志臣与被告栾吉祥、刘显茂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志臣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志臣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志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00元,减半收取10,950.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11250.00元,由原告奚志臣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