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溪志臣诉被告栾吉祥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志臣,栾吉祥,刘显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奚志臣,男,1972年11月4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韩振军,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吉祥,男,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许长林,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茂,男,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金钰,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志臣与被告栾吉祥、刘显茂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志臣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志臣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志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00元,减半收取10,950.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11250.00元,由原告奚志臣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