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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潘志莉与单宝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莉,单宝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24号原告:潘志莉,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宝芳,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莉诉被告单宝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志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志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志莉承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