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晨与五矿置业(天津)滨海新区有限公司、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晨,五矿置业(天津)滨海新区有限公司,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晨。委托代理人滕仁庆,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矿置业(天津)滨海新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剑波。委托代理人李洋。委托代理人徐小爽,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表人邹锦标。委托代理人闫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家洛。委托代理人闫娜。上诉人李晨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晨的委托代理人滕仁庆,被上诉人五矿置业(天津)滨海新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洋、徐小爽,被上诉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及其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退还上诉人李晨。审判长 哈 欣审判员 包 颖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卫锋速录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