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浉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喻志斌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浉刑一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志斌,男。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第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志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7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志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喻志斌租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尚雅精品酒店”702、706房间做美容美发生意。2014年底,喻志斌将其租来的706房间提供给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所得嫖资由卖淫女与喻志斌进行分成。2015年4月21日凌晨0时许,公安民警在尚雅酒店703房间内将卖淫人员赵某某(化名赵某)及嫖客马某当场抓获,从赵某某身上收缴嫖资200元;从706房间抓获卖淫女王某(化名王某),并现场收缴大量避孕套。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确认:一、书证(1)抓获经过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21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浉河区湖东大道尚雅酒店703房间当场抓获卖淫女赵某某及嫖客马某,后将另一卖淫女王某及老板喻志斌抓获,同日喻志斌被取保候审。(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21日凌晨,在信阳市湖东大道尚雅酒店703房间,将进行卖淫嫖娼的赵某某与马某抓获,后抓获卖淫女王某及老板喻志斌,分别对卖淫女及嫖客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0元。(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赵某某、喻志斌处扣押嫖资二百元及卖淫用具。(4)收据三份:证实喻志斌向尚雅酒店交纳2013年8-10月份的租赁费(702、706房间)共计120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化名赵某)证言:我今年农历二月份来信阳,平常在酒吧陪别人唱歌喝酒,偶尔来尚雅酒店一、两次。今天我是晚上23点多老板给我打电话安排我去的703房间上台。老板就是你们今天从706房间带出来的那个男的。我进去见到一个男的,谈好价钱一次300元我们就发生了性关系,刚完事就听到人敲门,我俩就慌了,意识到可能是公安局的人来了,马某对我说相互说出真实姓名和电话号码,并各自存在手机里,制造我俩认识的假象,存号码时他对我说他的名字是马某。因心慌,马某付给我钱时,我没看是多少就慌忙放进了包里,被抓获后检查发现是200元。我在这店里用的名字是赵某,店里共有两个小姐,还有王某,我们都出台卖淫,一次300元价格我们自己谈,每次给老板提成100元。今年以来,我在该酒店卖淫多少次记不清了,至少有十几次。有客人服务我俩轮流排班。(2)证人马某证言:我是一个月前在火车上认识的赵某某,昨天晚上赵某某到我房间后我们就坐在床上聊天,没有发生性关系。(3)证人王某(化名王某)证言:我来尚雅酒店有十多天,出台(卖淫)三次。赵某小姐昨夜出台了。我们平时喊他喻老板,我出台一次300元,给喻老板100元。我给老板报的名字是王某.三、被告人喻志斌供述和辩解:我是2013年3月开始在信阳市湖东大道尚雅精品酒店租赁两间客房(702、706)做美容美发生意。店里平时有两至三名小姐,我住702房间,小姐住706房间。如有客人需要性服务,小姐就过去。通常情况下小姐服务一次300元,我提成100元,其它的事我不管。昨天晚上我店里的小姐赵某到703房间去卖淫被抓获,是我打电话让她去的703房间。店里一个叫赵某,2015年3月来的,一个叫王某,2014年下半年来的。从2013年3月至今,我通过小姐卖淫提成多少钱我不清楚,没有记账,每天提个二、三百元钱都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志斌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志斌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春珍审 判 员 陈金榜代理审判员 王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