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岩与长春市健嘉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长春市健嘉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王岩,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健嘉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一层1G04C。法定代表人胡春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雪,该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起诉被告长春市健嘉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岩承担。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汪 锋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