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卿平平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卿平平。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平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少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卿平平案发前系深圳某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质检员。2015年1月29日,卿平平短信联系黄某某,谎称其公司有一批布料要卖,双方约定次日看货。尔后,卿平平私自拿走公司质量检测主管鲜某某管理的仓库钥匙,外出偷配了一把备用钥匙。20l5年2月1日上午,黄某某按约定到达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工业区D栋六楼的仓库,卿平平用其私配的钥匙将仓库门打开,让黄某某挑选所需的布料。黄某某选了42卷,共约600公斤的布料,双方当场以人民币18500元的价钱交易,黄某某随后将上述布料倒卖。经鉴定,上述被盗布料价值人民币185238元。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卿平平在福建省晋江市灵源林口华林北路311号堡钻精品酒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83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卿平平判处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卿平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另,被盗布料已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盗布料的实物照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缴赃经过,关于被盗物品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深圳某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入职材料,证人黄某某、廖某林、黄某明、黄某未、黄某民、鲜某某、刘某、郭某军的证言,被害公司委托人曾某的陈述,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杨永、黄某某、黄某未、黄某民及被害公司委托人曾某对被告人卿平平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卿平平对证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卿平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被缴回,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卿平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斌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人民陪审员 赖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