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孙丽萍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丽萍,贾正梅,李桂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28-1号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5445号圣豪汇商写字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高永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宝权,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萍,女,汉族,1961年11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二十委*组。被告:贾正梅,女,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和镇兰堡村*组。被告:李桂杰,女,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小杨乡倒木沟*组。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丽萍、贾正梅、李桂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李桂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李桂杰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瑜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人民陪审员 王一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