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瑜与杨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瑜,杨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周瑜,男,生于1981年10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小彬,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思华,男,生于1970年5月26日,汉族。本案在执行周瑜申请执行杨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瑜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古蔺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