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小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2号配套办公楼311号。被执行人李小芬。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李小芬予以强制执行,要求李小芬支付租金、违约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87419.82元。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小芬在本院辖区无财产,其居住地及其财产均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此,本院委托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支付租金、违约金等款项的义务,且该法院予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小芬其他合同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69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