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宣国君与傅军兵、楼兰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国君,傅军兵,楼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206号申请执行人宣国君。被执行人傅军兵。被执行人楼兰兰。申请执行人宣国君与被执行人傅军兵、楼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金浦东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2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助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鑫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