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吴某某,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菏泽市国花酒厂退休职工,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徐某某,男,1955年11月24日,汉族,菏泽市烟草公司职工,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红梅审 判 员 顾 震人民陪审员 郝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