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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江涛与兰西县河道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涛,兰西县河道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涛,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西县河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韩广礼,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尚彦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涛、被上诉人兰西县河道管理处委托代理人马秉权、尚彦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美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