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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法定代表人郭小伟,任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野县城解放街2段29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现无偿还能力,并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有能力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齐清风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