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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郭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齐桥镇小炉村。被告郭某,男,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齐桥镇小炉椟。本院在审理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玲二0一五四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许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