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与吴兴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吴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林,行长。被执行人吴兴国,男,生于1966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达县人,住渠县琅琊镇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兴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兴国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兴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南城分理处的存款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雍贵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