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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燕赵晨光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燕赵晨光五金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天津市燕赵晨光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A13-315。法定代表人魏彩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彦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彤,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北苑路法定代表人王彦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燕赵晨光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娄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娄锐的起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李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原、被告签订了《供货结算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为被告供货,被告每月底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货,交货地点为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工地,但被告收货后并未按约定给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至今未给付货款,故原告提起诉讼,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8157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至起诉时)4567.92元及至还款时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一、供货结算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收条1份,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货物金额为129546.9元;三、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1570元。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供货结算合同》,合同约定: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供货,经甲方确认后收货签字;二、乙方按不开票价格供货,如开发票,甲方付税款;三、双方约定每月月底结算;四、经甲方收货签字后,并形成货款。合同上加盖有原、被告单位印章,另外,原告方有经办人赵彦江签字,被告有经办人娄锐签字。2014年9月1日,娄锐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石家庄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奥瑞克工地项目欠燕赵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1570元。2015年6月3日,娄锐为原告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奥瑞克电梯项目拿走燕赵五金店4本账本,一共送货单金额129546.9元,在2015年6月7日送还。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已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娄锐作为被告签订合同的经办人,之后,分别向原告出具收条及欠条,娄锐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收条能够证实向被告供货的金额,而欠条能够证实被告欠款数额,虽然欠条形成的时间早于收条,但二者证明的目的不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陈述、质证、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产生的后果自负。关于原告撤回对于娄锐的起诉以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本院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燕赵晨光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157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人民陪审员  罗松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健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度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