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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璧山区祥荣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904号原告璧山区祥荣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正丹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L2526257-9。经营者杨毅,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重庆市长寿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但渡街上。组织机构代码:20335387-7。法定代表人张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祥荣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佳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祥荣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祥荣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祥荣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世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