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447号原告:胡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吴斌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烨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