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位某某、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位某某,女,1950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陶某某,男,1950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位某某与被执行人陶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2014)新新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位某某40612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位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新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齐清风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