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燕、王永党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燕,王永党,王殿洪,王书君,王殿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62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阜欣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贾燕,女,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永党,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殿洪,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被告王书君,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殿重,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燕、王永党、王殿洪、王书君、王殿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贾燕、王永党、王殿洪、王书君、王殿重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殿洪的银行存款8.9万元或保全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