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韦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644号原告韦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韦文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黄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