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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韦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644号原告韦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韦文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黄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