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海明与齐晓俊、林国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明,齐晓俊,林国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523号原告:黄海明。被告:齐晓俊。被告:林国军。原告黄海明为与被告齐晓俊、林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齐晓俊偿还原告代偿款232644.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林国军对其中的77548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晓俊、林国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齐晓俊向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5万元,借期为2013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2日。林国军为该款的共同还款参与人。原告黄海明为保证人之一。该笔借款到期后,经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促,被告齐晓俊、林国军均未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原告主张权利,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还款连带责任。原告黄海明与另一保证人于2014年7月10日各自向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本金及利息232644.85元,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全部还清所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晓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海明代偿款人民币232644.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国军对其中的77548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被告齐晓俊、林国军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黄海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俊伶人民陪审员 武文丽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