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51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出租车司机。2012年9月15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2日4时48分许,被害人秦某醉酒后乘坐被告人王某的出租车到太原市体育路的亲贤苑小区门口,被告人王某将秦某扶下车放至亲贤苑小区门口路边,趁秦某醉酒将其裤子口袋内的苹果6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其朋友。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170元。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秦某家属自行达成和解协某由被告人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秦某家属4500元,秦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被盗手机照片、盗窃现场视频、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小霞人民陪审员 李伟林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苏敏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