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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审民监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与刘虹、刘阳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刘虹,刘阳,刘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审民监字第00041号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负责人:刘振,系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刘虹,男,汉族,无业。原审被告:刘阳,男,汉族,无业。原审被告:刘沈,男,汉族,无业。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与原审被告刘虹、刘阳、刘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姜晓葵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