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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仲执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博周村支行与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帝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博周村支行,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帝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范立平,范国强,宋丽媛,刘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3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新建中路77号。负责人张传军,行长。被执行人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北首路西小房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帝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3111号-313号。法定代表人王启发,总经理。被执行人范立平。被执行人范国强。被执行人宋丽媛。被执行人刘建美。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博周村支行与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帝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范立平、范国强、宋丽媛、刘建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5)淄仲撤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案执行依据[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51号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5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