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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金中与郭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中,郭峰,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马金中,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天龙村张岭组被执行人:郭峰,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新河路西二巷被执行人:苏红,系郭峰妻子,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峰、苏红银行存款113238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搜索“”